西青区区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区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根据《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津粮规[2020]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救灾物资是指区级财政安排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储、轮换、日常管理,按照区应急局指令进行调拨,专项用于紧急救助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灾人员和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区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节约高效、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向突发时间受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救灾储备物资购置、储备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相关经费。
第二章 购置、储备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 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前确定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购置资金列入区应急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追加区级救灾物资的,由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工作。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包括物资种类、数量、规格和标准。区应急局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区级救灾物资,并据实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应急局及时将区级救灾物资购置情况通报区财政局。
?第六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照区应急局要求,组织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区应急局。
?第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对区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区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严格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健全完善安全消防、24小时值守等岗位责任制,确保储存安全。
第八条??储备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储备库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九条 ?区级救灾物资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条 ?区级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按要求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区应急局要加强区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一条?区应急局每年对区级救灾物资进行盘点,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损坏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区级救灾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区级救灾物资,由区应急局委托专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或组织专家对物资性能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
?(二)区应急局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对拟报废处置的区级救灾物资进行清产核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及时将评估报告随同报废申请文件一并上报区应急局。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的物资品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区应急局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商区财政局办理审批处置手续。
?(三)要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对报废物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对报废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其流入社会。区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物资,由区应急局制定物资补充计划。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购置费。
????第十二条 ?区应急局应建立内控制度,按照转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切实加强储备经费的全程绩效管理。区级救灾物资储存单位要做好库房及相关附属设备、设施的购置、维修、更新和改造等工作。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申请单位应先动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救灾物资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区级救灾物资。
申请使用区级救灾物资由救灾物资申请单位向区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申请物资原因,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情况,申请区级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和分配方案等。区应急局根据申请统筹提出调拨建议,下达动用指令并调拨区级救灾物资。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申请单位可先电话报区应急局,后补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区应急局在通过救灾物资申请单位的申请后,应立即安排调运力量,在12小时内发运物资,发运费用由救灾物资申请单位承担。运输要按照《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拨的区级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特殊情况除外。
????救灾物资申请单位应对区应急局发来的区级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区应急局反馈,若发生数量和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五条 调拨使用的区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救灾物资申请单位,作为本级救灾物资由救灾物资申请单位的救灾物资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管理,救灾物资申请单位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救灾物资申请单位对救灾物资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规定,确定回收类救灾物资和非回收类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救灾物资申请单位救灾物资管理部门对没有回收价值和非回收类救灾物资进行排查清理;对未动用的或可回收的救灾物资组织指导受灾地区相关单位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安排储存。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救灾物资申请单位统一安排。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本级财政。
?回收工作完成后,救灾物资申请单位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继续予以跟踪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应急局同意,不得调出或动用区级救灾储备物资。对贪污、挪用救灾物资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索赔,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