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精武天津鑫田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6·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7日8时45分左右,位于西青区精武镇吴庄子工业园西侧的天津市五第五金电料经营有限公司院外道路上,天津鑫田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在组织吊运电缆保护管装车过程中,一名工人被掉落的电缆保护管砸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0442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西青区政府批准,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成立了天津鑫田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6·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工信局、区总工会、公安西青分局、区人社局、精武镇政府派人组成,履行事故调查组职责,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邀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西青区纪委监委、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天津鑫田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6·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1. 天津鑫田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田管道公司”)
鑫田管道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5日,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陆佰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田某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24539E,详细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汉大路28号,行业类别:建筑业。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工程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鑫田管道公司持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公司主营电力工程、市政工程等领域施工,杨某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2. 天津市五第五金电料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第五金公司”)
五第五金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22日,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张某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1G4R9J,详细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大卷子村11排7号,行业类别:批发业。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五金产品批发;电工器材销售;水泥制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第五金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电力施工领域的五金配件,例如电缆保护管、电线电缆等。
(二)涉事项目情况
鑫田管道公司计划在东丽区租赁仓库内储存部分电缆保护管,为后续施工活动备用。鑫田管道公司与五第五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鑫田管道公司自行组织人员及设备,负责电缆保护管的吊运装车及后续运输;在装车完毕后,由五第五金公司清点数量,再根据实际装运的数量、规格补签协议文件。事发当天,鑫田管道公司计划装运100根左右的电缆保护管。
(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鑫田管道公司员工总人数28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4名。公司制定了《天津鑫田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起重吊装危险作业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编制了《岗位隐患排查手册》,制定了《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公司长期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鑫田管道公司对事发当日的临时雇佣人员仅进行了口头安全教育,未存有记录。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6日,鑫田管道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潘某鑫电话联系五第五金公司仓库管理员刘某良,约定于6月7日8时左右,鑫田管道公司组织人员、车辆前往五第五金公司管件存储地点装运管件。之后,潘某鑫联系了货车司机魏某秋、临时雇佣人员张某启,并让鑫田管道公司普工孙某鹏于6月7日同魏某秋、张某启一同前往约定地点,与提前联系的吊车司机肖某汇合装运管件。
6月7日8时许,孙某鹏、魏某秋、张某启到达装运地点,与随后驾驶吊车前来的肖某汇合。孙某鹏与刘某良完成对接后,几人开始了当日的吊运作业。肖某在五第五金公司院墙外操作吊车,升起吊臂跨越临近高压线,起吊位于五第五金公司院内堆积的管件,孙某鹏站在堆垛上,将捆扎管件两端的打包带系挂于吊车吊钩上,张某启站在下方货车车厢内,为吊运到货车车厢位置的成捆管件解钩卸货。8时50分许,孙某鹏将2捆管件的打包带挂在吊车吊钩上,并给出起吊信号后,肖某操作吊车将两捆管件起吊,在转向移动一段距离后,其中一捆管件部分发生滑落,打包带随之断裂,管件散落飞出,砸中下方站在敞开式货车车厢内的张某启,导致事故发生。
(五)现场勘验情况
1. 作业环境情况
五第五金公司所存有的电缆保护管,以堆垛形式码放其场地内。事发位置位于堆垛外侧的公共道路上,该道路宽约5.9米,其靠近堆垛一侧布有10千伏高压电线,高压线杆顶部距地面约为8.3米。堆垛外侧道路内依次停放吊车及货车,两车车尾相对停放,吊车车头朝南,货车车头朝北,两车尾部相距约3.6米。吊车右侧外沿距堆垛约为6.8米,距高压线杆约3.0米。
2.?设备设施情况
(1)涉事汽车起重机(吊车)情况
该吊车系肖某个人所有,品牌:中联(ZOOMLION),型号:ZLJ5323JQZ25A,车辆颜色:绿色/灰色/黑色,车辆外廓尺寸:12670毫米*2550毫米*3650毫米,最大额定总起重量:25000千克,整车整备质量:32170千克,最大允许总质量:32300千克,生产日期:2022年1月,该吊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涉事车辆额外加装了副吊。
涉事汽车起重机起吊电缆保护管过程中,使用吊具挂住2捆电缆保护管两端的打包带。
(2)涉事货车情况
涉事货车系魏某秋个人所有,品牌:东风重型栏板货车,型号:DFH1180EX3,车辆颜色:红色/黑色,车辆外廓尺寸:9000毫米*2550毫米*2950毫米,车辆总质量:18000千克,额定载质量:9925千克,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9月。
(3)涉事物料情况
涉事物料为电缆保护管,铁质外加防腐层,管内径为200毫米,管外径为210毫米,管件壁厚1.5毫米,单管质量约为55千克,管长6米,主要用于电力电缆穿管保护。用于捆绑管件的打包带长约3米,宽50毫米,尼龙材质。电缆保护管成捆堆放,根据直径不同,每捆电缆保护管的数量有所差异。涉事管件外径为210毫米,9根一捆,每捆重495千克。
????事发后现场情况
事发起吊点与最终事发点的间距约为12.5米,即起吊管件并转向移动12.5米后,吊装管件发生脱落。脱落的管件散落于货车两侧,货车靠近堆垛的一侧散落了5根管件,货车外侧散落了4根管件。
(六)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张某启,男,汉族,69岁,学历:初中,天津市宁河区人,身份证号:12******560*****32,鑫田管道公司临时雇佣工人。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西技鉴字〔2025〕第00111号)鉴定意见:张某启系肩背部遭受巨大暴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现场金属管道可以形成。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5.0442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企业于2025年6月7日9时5分拨打110报警,精武镇政府协同公安西青分局调查核实时,企业将事故上报至精武镇政府。10时5分,区应急局接区政府来电询问,10时21分,区应急局将事故核查情况上报至市应急局。本次事故企业按照规定上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魏某秋、孙某鹏第一时间上前查看张某启情况,此时张某启面部朝上躺在车厢内,表情痛苦,右手捂着左后肩处,意识清醒,未见明显外伤。8时48分许,魏某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8时58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对张某启进行伤情查看和救治,并将其送往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后张某启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本次事故中,事故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反应迅速,处置基本合理。
在本次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区委、区政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精武镇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协调有序,响应程序规范,应急指挥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肖某收到孙某鹏的起吊信号后,操作吊车将两捆管件起吊,在转向移动一段距离后,其中一捆管件部分滑落,打包带随之断裂,导致管件散落飞出,砸中下方站在敞开式货车车厢内的张某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现场人员在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能保证挂在吊钩上的打包带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未能保证吊装物品在起升时均匀平衡,没有倾覆趋势。
2. 鑫田管道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公司对临时雇佣人员张某启仅有口头安全教育,未存有培训教育记录。
3. 鑫田管道公司对起重吊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督管理现场作业人员远离起重吊装作业危险区域。
4. 鑫田管道公司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落实不到位,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一)司法机关处理建议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于2025年6月7日对该起案件受案侦查。
(二)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鑫田管道公司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起重吊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西青区应急管理局对鑫田管道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0万元整(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对责任人员处理的建议
杨某,作为鑫田管道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西青区应急管理局对杨某合计处以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25843.54元(贰万伍仟捌佰肆拾叁元伍角肆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鑫田管道公司
1. 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结合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开展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员工的操作技能,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安排上岗作业。
2. 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开展危害风险分析评估,制定作业方案或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并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安排专人现场统一指挥、监督监护,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要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政府相关部门
1.?精武镇政府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以案为鉴,做好辖区企业起重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2.?区工信局
要严格遵照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以案为鉴,加大对电力行业全流程、全链条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督促解决,坚决遏制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