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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大寺镇周庄子村村建还迁房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23-12-15 来源:西青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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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14考核巡查组对西青区大寺镇周庄子村村建还迁房馨睦家园项目(以下简称馨睦家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地下车库室内消火栓高位水箱间稳压设施连接电源的线路被切断,整个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启动;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及排烟管道设置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结构不完整,不能与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器未进行线路连接调试;消防控制室未安排人员进行值班;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处防火卷帘不能实现消防控制室手动起降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起降功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市安委办工作要求,西青区启动了责任倒查机制,查明了重大事故隐患形成原因、现场防范处置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等情况,提出了行政处罚和问责建议。

一、项目概况

馨睦家园项目位于外环线以南,津港公路以西,规划面积约20.45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5.74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71万平方米。2010424日,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启动建设工作。2010530日,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天洲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以宅基地换房的合作协议》,启动开发工作20111216日,馨睦家园项目完成批准备案(西青发改许可〔2011169号)。2014112日,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国兴地产有限公司及天津市天洲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开发协议》,共同开发建设。2014327日,馨睦家园项目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津公安消审字〔2014〕第0140号)。2016年,因开发商涉案被捕、资金链断裂,项目搁置。

为推进馨睦家园项目建设,20184月,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大寺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协议书》,由天津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融资及馨睦家园项目建设工作,大寺人民政府作为监管方履行对该项目的监管,馨睦家园项目再次启动建设。202012月还迁房项目主体结构及内装竣工。为满足周庄子村村民还迁入住诉求,区住建委在未收到消防验收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上前一步,多次到馨睦家园项目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推进消防工程验收,现场提出户门净宽不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施工完毕、消防设施未完成施工、联动测试时排烟口未开、风机未启动、正压送风未启动等37条问题。大寺镇人民政府以周庄子村土地补偿款作为还款保障,与天津市西青区青港加油站借款1600万元,支付参建单位工程款,推动各分包单位及消防施工单位积极配合消防施工单位对住宅区域现场水、电、烟感维修并联动调试。区住建委提出的约1600套入户门净宽不足、消火栓系统未充水、区域主机未送电等16条问题陆续完成整改,其余涉及公建部分整改内容,因债务纠纷暂未整改,故对地下车库、公建部分进行封闭,尚未投入使用。后续,施工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因债务纠纷拒不配合提供验收资料,导致项目至今仍未通过消防验收。

202217日,大寺镇人民政府邀请区住建委、规划资源局西青分局、区人防办、区政务服务办等相关部门召开了周庄子还迁房项目验收工作推动会议,鉴于该项目参建单位更替、人员变动、资料缺失等客观原因,项目已不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经区相关职能部门研判并向区政府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将该项目纳入西青区历史遗留建设项目受理办法进行验收。

20224月,大寺镇人民政府申请解绑联合验收,提出由各职能部门分别验收,以质量鉴定报告替代施工验收。为满足周庄子村民尽快入住还迁房的迫切意愿,解决长期存在的信访不稳定问题,基于住宅区域基本满足消防应急需求、达到消防安全底线的现状2022825馨睦家园项目还迁入住。

2023118日,馨睦家园项目消防设施设备部署到位后,由天津科安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移交给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并对村办物业企业天津市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员进行消防设施使用培训。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

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馨睦家园项目建设主体,对工程现场协调、合同履约管理混乱,一味将矛盾上交、问题上推,项目因拖欠工程款长期停工问题久拖不决,对开发商提出的以底商租赁抵扣工程款的方案简单搁置,对区住建委提出的消防隐患整改意见重视不够,没有积极协调开发建设单位总包、分包单位进行整改,导致消防设施建设进度滞后,设备设施故障长期存在。

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在馨睦家园项目交付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未安排专人值班值守。

馨睦家园项目作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未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建立消防档案,未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机制,消防设施及供电线路多处遭到人为破坏、切断,地库及公共区域各类线缆、消防水枪、水带失窃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维修、补充,最终导致重大事故隐患形成并长期存在。

(二)天津市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承担馨睦家园项目物业管理工作的村办集体企业,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未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消防控制室未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导致消防设施及供电线路多处遭到人为破坏、切断,地库及公共区域各类线缆、消防水枪、水带失窃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维修、补充,消防设施长期带病运行,甚至处于停摆状态。

(三)大寺镇人民政府。

大寺镇人民政府作为馨睦家园项目监督方,未切实监督天津国兴地产有限公司和周庄子村履行建设开发事宜及双方权利义务大寺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未履行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不够重视,未及时督促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三、行政处罚和问责建议

(一)行政处罚情况

1.西青区大寺镇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的馨睦家园项目一期工程存在未经消防验收即分房入住,现场消防设施处于瘫痪状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建议由区住建委对其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西青区大寺镇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未保持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器未进行线路连接调试;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处的防火卷帘不能实现消防控制室手动起降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起降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其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西青区大寺镇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管理主体,消防控制室未安排人员进行值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其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情况

1.刘琳洁,大寺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同时作为馨睦家园项目监督方分管领导,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督查检查责任未坚决要求村委会消除馨睦家园项目消防安全隐患、通过消防验收还迁入住,对重大事故隐患形成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2.李冉,大寺镇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办公室主任,同时作为馨睦家园项目监督方部门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对馨睦家园项目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形成负有一定监督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3.崔凤华,大寺镇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同时作为馨睦家园项目监督方具体负责人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责任执行区两级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不坚决,推动周庄子村和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整改行动迟缓,对重大事故隐患形成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4.张宝成,大寺镇周庄子村总支部委员会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在任期间,对馨睦家园项目消防隐患问题整改推动不力、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5.杨天伟,大寺镇周庄子村村员会委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和馨睦家园项目建设协调工作,在任期间,未推动落实馨睦家园项目消防设施建设、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专项行动等工作部署要求,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导致消防设施损坏、缺失问题长期存在,对重大事故隐患形成并长期存在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6.薛磊,天津市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村集体企业主要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导致消防器材、设施损坏、缺失现象长期存在,对重大事故隐患形成并长期存在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天津市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章程撤销薛磊法定代表人资格。

7.责成大寺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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