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5〕024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新丽华色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22991870E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津淄公路与天源道交口北侧800米处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崇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涂料制造。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并参考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你单位编号为DA001、DA002、DA003三个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中均包括非甲烷总烃,其中DA003排放口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由水性涂料生产线产生。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中。天津众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托委派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单位编号为DA001、DA002、DA003三个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进行采样,并于2025年10月24日出具检测报告(津众航检:Q251023-05),检测结果显示,DA001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22.1mg/m?,DA002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6.4mg/m?,DA003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61.4mg/m?。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规定,涂料制造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你单位DA003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61.4mg/m?,超标0.228倍,属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检测报告(津众航检:Q251023-05)、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5〕0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5〕005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八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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