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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5〕001号

发布日期:2025-01-20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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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5001

天津津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8PHJ8R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团静路天宇段41号楼1-2号门

法定代表人:张子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118日、20241114日、20241119日、20241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40212050084),属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考依蒂尔申达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HHN241009-025),你单位对依蒂尔申达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提供2024年年度环境检测服务,前述检测报告是2024年第四季度的检测数据,检测类别为废水、噪声,你单位于20241011日对依蒂尔申达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开展废水采样和噪声监测。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采样人员王*在开展废水采样时,未随身携带便携式pH计,未在采样现场测定pH值,但在水质采样原始记录中出具了pH值的现场测定结果;

2、水质采样原始记录显示现场采集了9个废水样品,每分钟采集1个,采样持续时间为9分钟,但实际情况是只采集了1个废水样品,实际采样时长约4分钟。

3、你单位采样人员辛**未参与废水采样,但在水质采样原始记录的采样人处签字。

4、你单位采样人员王*未参与厂区南厂界检测点位的昼间噪声监测,但在采样小条的南厂界检测点位昼间噪声检测数据处签字。

上述行为属于伪造原始记录。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依蒂尔申达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检测报告》,原始采样记录,依蒂尔申达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的监控录像,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1220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告字20240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1224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41230日(邮寄寄出日期)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及附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公司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我公司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我公司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我公司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要求各工作人员落实监测制度,并要求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对监测工作中拍照留痕,本案系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因公司员工个人不遵守公司制度,擅自后补监测时间,我公司主观上并无主观过错员工擅自单方填写采样信息的行为并未影响监测结果的真实性,未对环境造成破坏,通过对采样污水和噪声的监测结果来看,我公司的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2.告知书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首先,经过询问我公司采样人员在接受贵局询问时的笔录内容,和贵局认定的事实不符;其次,依蒂尔申达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的监控录像不属于经过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应予以排除;最后,告知书中列明的第4项违法行为属于噪声监测,不适用《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

针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复核及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你单位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你单位近两年内存在同类环境违法行为,非首次违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曾于2023724日对你单位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3118);你单位为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采样人员王*、辛**为经过你单位教育培训合格后持有从事检测工作上岗证的工作人员,为依蒂尔申达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开展废水采样和噪声监测属于经你单位授权、同意的职务行为,涉案的检测报告系你单位出具、加盖你单位CMA章,你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你单位没有主观过错;你单位作为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

2.本案证据确实充分。首先,本案调查过程中,共对你单位采样人员王*进行过3次调查询问,时间分别为2024118日、20241119日、2024123日,王*在2024118日第一次调查询问时已确认在开展废水采样时,未随身携带便携式pH计,未在采样现场测定pH值,现场只采集了1个废水样品等关键事实,虽然其在之后的调查询问中否认了前述事实,但结合对依蒂尔申达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陪同检测人员的调查询问内容、依蒂尔申达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的监控视频等证据,综合认定第一次调查询问笔录的证明力优先。其次,依蒂尔申达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的监控视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视听资料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置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机动车违法抓拍监控设备。最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6.56.6.1等相关要求,属于伪造原始记录。”,指的是第123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的相关要求,第1234项违法行为均属于伪造原始记录。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字〔2024038)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1230(邮寄寄出日期)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及附件,案件陈述申辩复核报告,案件集体审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34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三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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