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41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盛隆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8CEB96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门湖街丽江道6号
法定代表人:姜荐凡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1月1日昼间,我局对天津市西青区津门湖街龙湖天街商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商场由你单位投资建设并运营,6层及7层楼顶建有排风管道、油烟净化设施及冷却塔设备。现场检查时,该商场正在运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受托委派工作人员现场在该商场6层西侧边界外1米两个点位处进行噪声监测,并于2024年11月7日出具监测报告(津西环监信(声)20241101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商场6层西侧边界外1米①的等效A声级为73dB(A),6层西侧边界外1米②的等效A声级为60dB(A)。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1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昼间时段为55dB(A),该商场6层西侧边界外1米①、6层西侧边界外1米②的噪声排放值均超出限值,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不动产权证书、监测报告(津西环监信(声)20241101号)、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3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超标倍数、该商场噪声问题被多次举报等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8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