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31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大信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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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道22号-2座
法定代表人:金一夫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12月编制《天津大信电子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4年4月2日取得《188比分直播对天津大信电子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参考你单位提供的生产台账,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统计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销售发票等材料,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生产台账,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统计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销售发票,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4〕0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4〕009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3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目前正在开展验收工作,近两年内你单位已存在两次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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