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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29号

发布日期:2024-10-22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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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4029


奥瑞(天津)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86360023C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二大道二支路6

法定代表人:母长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8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的环评文件,你单位喷漆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喷漆车间密闭设计,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一套“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净化设备”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81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2#3#喷漆房内有喷漆后的产品正在晾干,2#3#喷漆房未密闭;执法人员检查配套的“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净化设备”,发现活性炭颜色均已发白,且靠近活性炭箱箱门处的活性炭碎裂严重。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文件,环保设备运行台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912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告字20240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920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2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49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四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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