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25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市祥瑞染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5205422X7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寺工业园鸿泽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染料的生产、销售。你单位于2021年5月开始承租位于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寺工业园海泽路3号的厂房,建设染料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后于2022年5月开始销售液体染料。2024年上半年,为适应生产需要,你单位安装了一台6t/h的燃气锅炉,建设了2个烤房,并已投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前述锅炉和烤房属于“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一台6t/h的燃气锅炉和2个烤房项目,项目的总投资额为208450元。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购销合同及发票、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执法综合室联系电话:2791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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