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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24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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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4024


刘德海12011119720209****):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711日对天津市祥瑞染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染料的生产、销售。该单位于20215月开始承租位于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寺工业园海泽路3号的厂房,建设染料生产项目,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建成投产后于20225月开始销售液体染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前述染料生产项目属于“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4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24年上半年,为适应生产需要,该单位安装了一台6t/h的燃气锅炉,建设了2个烤房,并已投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前述锅炉和烤房属于“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是该单位对前述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经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购销合同及发票、产品销售合同及物流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822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告字202400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828向你送达上述文件,你于当日签收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告字2024004)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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