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5〕019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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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十支路3号院内二期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桂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问题核查。参考你单位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废物处理合同,你单位产生废胶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危废间内贮存有23个废胶桶和2箱废活性炭。经查询天津市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平台,发现你单位最近一次转移废胶桶的时间是2023年4月21日,经查阅你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自2023年5月11日至2025年1月4日,你单位陆续入库19个废胶桶,自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7月30日,你单位陆续入库4个废胶桶。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截至2025年8月26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经批准贮存自2023年5月11日至2025年1月4日陆续入库的19个废胶桶已超过六个月。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废物处理合同、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经批准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六个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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