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5〕018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乐天工程塑料(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87716899D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五支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朴世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信访问题核查。参考你单位的《乐天工程塑料塑料制品生产线产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对应的批复、验收文件,你单位加热挤出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挤出口上方集气罩收集(集气罩与工位相包裹,为半封闭管道,连接处有缝隙)后由引风机引至“硅藻土吸附塔+RTO”废气净化设备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你单位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年产生量为0.6924吨。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6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6号挤出机排气口配套的集气管道闲置未用,5号挤出机排气口配套的集气罩未对准废气产生点位,集气罩与工位未包裹封闭。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批复、验收、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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