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5〕009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延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4051194E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98号26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潘洪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上级部门反馈的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位于西青区张家窝镇的天开高教科创园西青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汇才道(富和路-柳静路)工程项目进行问题核查。经查,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总包方,其将该项目的排水、电力排管、通信管道工程专业分包给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了《钢板桩、支撑租赁合同》,你单位包揽了前述项目排水工程的打桩作业,打桩人员和机械均由你单位提供。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188比分直播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划定的禁用区范围,前述项目位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一类禁用区内。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7日在该项目工地上使用了一台国II排放阶段的挖掘机进行打桩施工作业。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天津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一类禁用区内使用国II排放阶段的挖掘机,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钢板桩、支撑租赁合同》、挖掘机铭牌、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停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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