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53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山特维克矿山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8201QNXF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工业园鑫源道18-19、21号
法定代表人:TONY TONG SHEN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21#厂房内东北角处设置1个独立密闭的喷漆车间,东南角处设置1个独立密闭的筛板车间,其余空间为装配车间。参考你单位沿用的《申克(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工业筛分以及称重配料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调漆、喷漆和晾干工序均应在喷漆车间内进行,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干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筛板车间的粘胶工序和筛板制作中的预热、浇筑、固化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你单位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年产生量为17.319吨。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装配车间轨道托盘车上放置有2个刚喷完漆的小型振动筛,正在自然晾干,你单位未在喷漆车间晾干已喷完漆的部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筛板车间的2号生产线正在进行筛板制作生产,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中4个UV光氧箱内的UV灯管全部不亮,UV光氧箱的空气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文件,油漆安全技术说明书,聚氨酯预聚体安全数据说明书,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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