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51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津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8PHJ8R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团静路天宇段4号1号楼1-2号门
法定代表人:张子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5240212050084),属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考依蒂尔申达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HHN241009-025),你单位对依蒂尔申达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提供2024年年度环境检测服务,前述检测报告是2024年第四季度的检测数据,检测类别为废水、噪声,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1日对依蒂尔申达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开展废水采样和噪声监测。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采样人员王*在开展废水采样时,未随身携带便携式pH计,未在采样现场测定pH值,但在水质采样原始记录中出具了pH值的现场测定结果;
2、水质采样原始记录显示现场采集了9个废水样品,每分钟采集1个,采样持续时间为9分钟,但实际情况是只采集了1个废水样品,实际采样时长约4分钟。
3、你单位采样人员辛**未参与废水采样,但在水质采样原始记录的采样人处签字。
4、你单位采样人员王*未参与厂区南厂界检测点位的昼间噪声监测,但在采样小条的南厂界检测点位昼间噪声检测数据处签字。
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6.5、6.6.1等相关要求,属于伪造原始记录。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依蒂尔申达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检测报告》,原始采样记录,依蒂尔申达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的监控录像,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有下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四)在人工监测过程中篡改、伪造、销毁原始记录,或者故意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的;”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