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39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市联强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83565P
地址:西青区杨柳青发电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树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11月开始新建6台压铸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三十、金属制品业33,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开始新建6台压铸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主体工程已建成。前述项目的总投资额为60万元。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企业情况说明、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执法综合室联系电话:2791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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