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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36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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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西2024036


天津大信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54824268K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道22-2

法定代表人:金一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9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锂电子电池壳制造。参考你单位《天津大信电子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矿物油、清洗废油、废导热油、废滤芯、废蜂窝活性炭、废粉末活性炭等危险废物。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文件、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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