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30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1401258408K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96号
负责人:魏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已于2023年8月30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为津环辐证[I0085],根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登记内容,你单位配有2台Ⅲ类射线装置,分别为1台数字化X射线透视摄影系统,1台牙片X光机。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截至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尚未对你单位的射线装置进行2023年度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辐射安全许可证》《门诊日志》、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于20日内对你单位的射线装置进行2023年度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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