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22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市鑫泽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70616311B
地址: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鑫泽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漂粉精5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排污许可证(副本)》,你单位干燥工序产生氯气,经2套“湍流吸收塔+引风机”处理后分别经排气筒排放,排气筒为P2、P4。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干燥工序正在生产。P2排气筒对应的湍流吸收塔配套的引风机正在运行,但喷淋塔的水泵未开启,吸收液未在塔内进行喷淋,且湍流吸收塔配套的引风机与排气筒软连接部位有缝隙,废气跑冒严重。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鑫泽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漂粉精5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副本)》《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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