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农(植保)罚〔2025〕1号
当事人:?天津南源科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天津南源科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路与******路交口向*****米*******房*号房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华**
身份证件号码:?120111************
当事人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检疫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接到市民高先生投诉,从天津南源科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货的红薯苗未携带植物检疫证书。经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在天津南源科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的配合下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南源科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由华**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负责生产红薯苗,天津丰华裕隆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推广和销售。当事人在非经营活动中生产红薯苗,但调运红薯苗时未经检疫。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度甘薯种业生产合作协议》复印件、《2025年度甘薯种业生产合作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非经营活动中生产红薯苗但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事实。
2025年9月23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植保)罚告〔2025〕1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对执法机关作出的拟处罚决定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检疫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之规定。
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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