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农(农安)罚〔2025〕2号
当事人:张**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村
身份证件号码:?120111************
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收到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188比分直播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附件中显示2025年4月28日在西青区辛口镇小杜庄村张**大棚中抽样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在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签字。经批准立案后,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当事人种植的大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录像、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等相关证据,并由当事人签章确认,5月9日下午对当事人涉案种植大棚进行了查封,5月10日下午对查封大棚内的芹菜进行了全部销毁。
经查当事人于春节前种植2棚芹菜,每棚约1亩地,其中1棚由于管理不当全部死亡,后由数余户村里其他人家的剩苗及购买少量新苗补种成1棚(涉案大棚);3月底4月初打过一次吡虫啉,用药量不记得;4月28日抽样当天该棚芹菜尚未上市销售,抽样使用3千克,样品费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188比分直播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1份;
2、采样费明细、转账截图1份;
3、检验报告1份;
4、检测结果确认回执1份;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6、《询问笔录》1份;
7、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
8、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 ??
2025年5月20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农安)罚告〔2025〕2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认可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芹菜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该棚芹菜尚未上市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主动提出并销毁涉案大棚种植的芹菜,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应依法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二、处以罚款1000元;
罚没共计1030元(大写:壹仟零叁拾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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