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韩xx | 个体工商户 | 230xxxxxxxxxxx4316 | —— | 津西青综执简决字(2024)第03-002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 | 相对人韩XX于2024年5月10日,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花园路九条2号增1号,实施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 | 0.02 | 2024.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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