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比分直播张立强等43人诉天津泰鸿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6〕第174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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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立强等43人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6〕第174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6〕第174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被申请人与各申请人均存在劳动关系,其中与申请人1张立强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2丁志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3李伟华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4万庆洁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5赵艳凤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8月24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6周子腾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7张帆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8赵艳丽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9刘凤荣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10李宗祥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11高欣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12周杨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13汪帅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14周桂艳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15赵彦强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16董壮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17杨金枝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18王保军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19胡海瑞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20赵艳杰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21徐春林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22王梦迪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23于淑英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24付秋霞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25张亚侠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26任秀丽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27杨丹丹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28孟庆娟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29牛月兰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30李树艳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31潘文静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8月5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32翟立艳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33潘桂霞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34王金习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8年2月19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35任昌武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36吕秀云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37刘燕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38于志荣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39尹建新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40王羲龙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41高子凡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42张彪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43张春香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2年2月8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一次性支付各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具体支付金额如下:申请人1张立强98793元、申请人2丁志明32462元、申请人3李伟华74858元、申请人4万庆洁7530元、申请人5赵艳凤41080元、申请人6周子腾53749元、申请人7张帆2262元、申请人8赵艳丽52819元、申请人9刘凤荣26708元、申请人10李宗祥111396元、申请人11高欣42272元、申请人12周杨60627元、申请人13汪帅58217元、申请人14周桂艳40422元、申请人15赵彦强85146元、申请人16董壮35378元、申请人17杨金枝1600元、申请人18王保军35873元、申请人19胡海瑞38949元、申请人20赵艳杰33368元、申请人21徐春林33140元、申请人22王梦迪57793元、申请人23于淑英12862元、申请人24付秋霞15035元、申请人25张亚侠33929元、申请人26任秀丽24922元、申请人27杨丹丹22640元、申请人28孟庆娟58254元、申请人29牛月兰55619元、申请人30李树艳24623元、申请人31潘文静27232元、申请人32翟立艳33792元、申请人33潘桂霞50195元、申请人34王金习51105元、申请人35任昌武92680元、申请人36吕秀云53681元、申请人37刘燕71500元、申请人38于志荣4691元、申请人39尹建新7934元、申请人40王羲龙35957元、申请人41高子凡7396元、申请人42张彪28335元、申请人43张春香24649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一次性支付各申请人工资,具体支付工资的金额如下:申请人1张立强2025年11月工资11375元、2025年12月工资12460元;申请人2丁志明2025年11月工资8228元、2025年12月工资5895元;申请人3李伟华2025年11月工资8739元、2025年12月工资6479.1元;申请人4万庆洁2025年11月工资4680元、2025年12月工资5390元;申请人5赵艳凤2025年11月工资7379元、2025年12月工资5799元;申请人6周子腾2025年11月工资4830元、2025年12月工资6494元;申请人7张帆2025年11月工资4261元、2025年12月工资4322元;申请人8赵艳丽2025年11月工资5560元、2025年12月工资5560元;申请人9刘凤荣2025年11月工资6422元、2025年12月工资4565元;申请人10李宗祥2025年11月工资10148元、2025年12月工资10720元;申请人11高欣2025年11月工资4669元、2025年12月工资4669元;申请人12周杨2025年11月工资5774元、2025年12月工资5774元;申请人13汪帅2025年11月工资5697元、2025年12月工资5697元;申请人14周桂艳2025年11月工资4573元、2025年12月工资4573元;申请人15赵彦强2025年11月工资8220元、2025年12月工资8220元;申请人16董壮2025年11月工资5860元、2025年12月工资5949元;申请人17杨金枝2025年11月工资1600元、2025年12月工资1600元;申请人18王保军2025年11月工资10220元;申请人19胡海瑞2025年11月工资8486元、2025年12月工资8486元;申请人20赵艳杰2025年11月工资6061元、2025年12月工资6061元;申请人21徐春林2025年11月工资6590元、2025年12月工资6590元;申请人22王梦迪2025年11月工资7682元、2025年12月工资6813元;申请人23于淑英2025年11月工资6489元、2025年12月工资3926元;申请人24付秋霞2025年12月产假工资2473.5元;申请人25张亚侠2025年11月工资6632元、2025年12月工资4542元;申请人26任秀丽2025年11月工资6432元、2025年12月工资4342元;申请人27杨丹丹2025年11月工资5268元、2025年12月工资3979元;申请人28孟庆娟2025年11月工资6653元、2025年12月工资4531元;申请人29牛月兰2025年11月工资6685元、2025年12月工资4542元;申请人30李树艳2025年11月工资6710元、2025年12月工资4332.6元;申请人31潘文静2025年11月工资6710元、2025年12月工资4071元;申请人32翟立艳2025年11月工资7510元、2025年12月工资5142元;申请人33潘桂霞2025年11月工资6122元、2025年12月工资4243元;申请人34王金习2025年11月工资6628元、2025年12月工资5265元;申请人35任昌武2025年11月工资8882元、2025年12月工资8515元;申请人36吕秀云2025年11月工资5832元、2025年12月工资4264元;申请人37刘燕2025年11月工资6778元、2025年12月工资5465元;申请人38于志荣2025年11月工资5783元、2025年12月工资4265元;申请人39尹建新2025年11月工资5516元、2025年12月工资4565元;申请人40王羲龙2025年11月工资6273元、2025年12月工资4443元;申请人41高子凡2025年11月工资6015元、2025年12月工资4565元;申请人42张彪2025年11月工资6967元、2025年12月工资4258元;申请人43张春香2025年11月工资7430元、2025年12月工资4743元。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张立强2021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18日职务津贴400000元。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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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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